2018年稅制六大利多
2018 年的報稅時間 5/1 ~ 5/ 31,每年稅制都會有部分調整,修正後今年共有六項利多的變革:
- 免稅額度優化:免稅額每人 88,000 元,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 132,000 元,免稅額較上個年度提高。
- 課稅級距調整:報稅所得級距表從上年度的 52 萬調整為 54 萬。
- 基本生活費 16.6 萬不課稅:納稅義務人今年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6.6 萬元。
- 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戶享 1 萬元免稅額:公益出租人是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如身心障礙者租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房,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人,若資格符合可享每屋每戶 1 萬元免稅額。
- 調高退職所得課稅門檻:例如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2017 報稅年度年收入 758,000 元以下免課稅,2018 報稅年度提高年收入到 78,1000 元以下免課稅。
- 增加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民眾有應揭露事項,如海外所得,需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繳納稅款常見疏忽提醒
留心上述的繳稅新制外,在申報的同時,也應注意以下事項,以免錯誤而須補繳或受罰。
納稅申報流程
1. 繳納稅款時,納稅義務人應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是「列舉扣除額」,如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列舉扣除額,稽徵機關核定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不可再更改為列舉扣除額。
2. 納稅義務人如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於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須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後,才算完成申報流程。
已婚有配偶的族群
3. 夫妻婚姻關係以登記年度為準,可選擇分開或合併計稅,但須於同一申請書內合併申報,不用填報為 2 張申請書。
4. 分居夫妻如個別單獨申報,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符合以下規定者,夫妻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1⃣配偶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並且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者,或2⃣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或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有扶養親屬或子女的族群
5. 除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外,也要將該扶養親屬之所得列出。
6.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7. 子女未滿 20 歲 (已婚者除外) 而有所得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生活扣除額常見錯誤類別
8. 醫藥費須為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且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不得列報扣除,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照護費也不屬之。
9. 安太歲、點光明燈、寫牌位之費用,非屬於捐贈性質,不得列舉扣除。
10. 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且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報扣除,每人 (被保險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 24,000 元為限,全民健保保險費可另計。
其他常見漏報項目提醒
11. 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若出國或服役,仍須按時繳納稅款。
12.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可按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 43% 列報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致短報所得,而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13.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 1 屋,且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14.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證明損失屬實之確實證據),而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不可列舉扣除。
15. 有以下項目: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軍公教退休 (伍) 金優惠存款之利息、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和幼兒園負責人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可別漏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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